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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分管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二)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经营管理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辖职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经济处理:追回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扣减绩效薪金。

  (二)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以文件等形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或解聘)。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可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及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属于决策责任的,扣减主要责任人30%-50%绩效薪金,扣减次要责任人10%-30%绩效薪金;属于经营管理责任的,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30%-50%绩效薪金,扣减主要领导责任人10%-30%绩效薪金;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属于决策责任的,扣减主要责任人50%-80%绩效薪金,扣减次要责任人30%-50%绩效薪金;属于经营管理责任的,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50%-80%绩效薪金,扣减主要领导责任人30%-50%绩效薪金;

  (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属于决策责任的,扣减主要责任人80%-100%绩效薪金,扣减次要责任人50%-100%绩效薪金;属于经营管理责任的,扣减分管领导责任人80%-100%绩效薪金,扣减主要领导责任人50%-100%绩效薪金。

  上述绩效薪金是指资产损失发现当年的绩效薪金。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企业领导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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