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防范化解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监督体系。行业协会应配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支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严肃查处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委员会,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协会应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充分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将保险业风险纳入全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保险领域反洗钱工作,促进辖区金融稳定。
四、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制订完善保险业改革发展规划,将保险产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把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运用保险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将市各保险公司纳入金融企业单位管理,享受市属金融企业同等待遇。支持保险企业在我市设立经营机构,各级政府对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加大对保险营销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在本地有机构的保险公司开办业务,配合合法的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不得干预、刁难或歧视。相关部门在选取保险公司合作时,应采取公开招标或“准入制”的方式,各家保险公司应享有公平竞争的同等权力。坚决打击、防范商业贿赂。
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不正当竞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和教育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防止不实炒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把保险理念传播给广大人民群众。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6〕23号和粤府〔2006〕129号文件精神,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县(市、区)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增强运用保险手段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推进落实。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协调和督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