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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原则,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执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有效化解矛盾,转移经营风险,维护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开展,重点提高大型商场、娱乐服务、公共交通、大型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参保面,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矿山开采等行业开展雇主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建筑施工、爆炸爆破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推广。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积极推动校园责任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建设、交通、安监、消防、劳动等相关部门应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相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机动车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会同保险部门推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完善对执行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对拒不投保的运输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应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部门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推介工作,对未按规定投保者,应暂缓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

  (四)加强保险行业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险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优质服务贯穿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大力支持我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的作用。发挥保险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使其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服务。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将保险信用建设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力度,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保险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投身保险业,推动保险专业人才市场的形成。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各保险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规自设网点,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各自品牌、服务、网络等优势,不得以擅自降低费率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恶劣手段进行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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