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8〕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快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经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保险业做大做强,现就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清远的内在要求
保险是金融体系、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我市自然灾害频繁,每年都会因灾害事故带来一定的损失。受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我市企业和家庭的参保面较低,仅有少部分损失能够获得保险补偿,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灾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对于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我市农村人口约占全市人口的75%,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保险,对于扩大我市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人民多层次保障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市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关系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分担政府责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推进清远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