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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地教育部门和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经费分担要求,足额安排应承担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设立学生助学资金专户,真实反映和核算学生助学资金的拨付及收支情况。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助学管理机构;要制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人选应在校内进行公示,防止评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标准审批和备案等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绝不允许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政府加大资助力度的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有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对其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各地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广泛宣传,引导舆论。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向社会尤其是广大学生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让党和政府的关怀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广东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精神执行。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招收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依照财教〔2007〕90号、财教〔2007〕91号、财教〔2007〕92号和财教〔2007〕84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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