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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两年,主要资助生活费开支,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我市及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清城区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清远市财政负担5%、区财政负担55%;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清远市财政负担5%、县(市)财政负担35%;清新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清远市财政负担5%、县财政负担15%;市属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清远市财政负担60%。

  (四)国家助学贷款。继续完善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对应届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服务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给予代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各类学校配套资金。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六)继续实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后由学校优先推荐就业。享受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继续实施智力扶贫工程。在现有每年补助5000名贫困学生的基础上,扩大到补助1.2万名贫困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享受智力扶贫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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