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
(清府〔2008〕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清远市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和国发〔2007〕13号文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既增加教育投入、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更好地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问题。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适当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我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财政负担40%。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下同)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广东省政府助学金”不再单独设立,整合到国家助学金内一并组织实施。
1、普通高校。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财政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