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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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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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2、53、54、55条
|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按公开交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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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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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3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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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60、61、62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8、35条
|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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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12、56条;《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43条
|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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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37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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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
| 县级及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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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17、21、2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4条
|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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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28条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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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及年检
| 《矿产资源法》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10、12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25、26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施行)第3条
|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
| 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型以上矿山、或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经省政府批准列入省保护性开采、或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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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施行)第4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28条
|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
| 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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