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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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19条
|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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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7条
|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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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籍医师在清远短期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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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13条
|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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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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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食品卫生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2、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6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原则规定,授权省卫生厅制定文件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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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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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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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放射诊疗许可
| 1、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4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单位应事先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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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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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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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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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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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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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5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我市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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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6条
| 市卫生行政部门
| 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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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调整实施机关的第八项﹚
| 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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