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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清远市卫生局

  行政许可事项(8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919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2

医师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7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3

外籍医师在清远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4

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注册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第13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5

卫生许可

5-1

食品卫生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2、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6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原则规定,授权省卫生厅制定文件细化)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

 

5-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5-4

放射诊疗许可

1、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4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单位应事先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

6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核)

6-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6-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6-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第4条

3、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原则规定,并授权卫生部制定办法,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文件细化)

7

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7-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5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

我市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7-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5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6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

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以及市卫生行政部门直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调整实施机关的第八项﹚

市卫生行政部门

 



                     清远市人事局(市编办)

  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10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

举办全市性或跨县(市、区)的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2230条

2、《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中组部、人事部将依据公务员法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2

企业从外地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调进调出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1、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第3条;

2、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清人发〔2006〕144号)第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

专业技术资格事项的审批

3-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设置组建的审批(权限内)

1、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第46条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第3、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审批(权限内)

1、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第419条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第3、7、1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3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

2、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36条

3、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361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权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人事部门核发证书

3-4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核发资格证书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2、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36条

3、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31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4

事业单位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58条,《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2005〕243号)

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清远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1517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0条;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12条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

1、《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71316条

2、《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

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第2条;

4、司法部公告(第55号)第一(二)2点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



                       清远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事项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取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

2、《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8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8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市管堤围穿堤建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2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1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425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2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3

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1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我市暂无经依法公告的蓄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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