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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审批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9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的核准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0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的核准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1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2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准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建设规划许可

1-1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5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3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3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5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2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17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

修建性城市详细规划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16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清远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7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木材经营、运输许可

1-1

木材经营许可

1、《森林法》第36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1-2

木材运输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2

征用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1、《森林法》第18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3-1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3-2

因特殊情况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3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

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3-4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审批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种子法》第2026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良好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

5

林木、毛竹采伐许可

1、《森林法》第32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省委托市林业局核发国有林场采伐许可证

6

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7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第7条和第10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清远市建设局

  行政许可事项1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2项)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第2条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管工程属市建设局审批

2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9条

省或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1项

所在城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04项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1516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成片管道供气和有贮存、输配燃气业务的分销机构,由地级市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依规定的权限核发。

6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三级资质及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建筑法》第213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第11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25条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3号)第8条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省政府令第98号、第106号定审批权是省建设厅,而2007年9月1日起新施行的建设部令定是市建设部门的审批权。

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及以下资质)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16条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5〕383号)第4条

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8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市县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人大公布)第18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商品房预售许可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号)第423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131号)第6条

4、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8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及以下资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48号)第49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77号)第34条

3、《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2005年第98号)二、由县(市)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第25项

县(市)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1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资质及暂定资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04号)第32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第4条

3、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8条

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12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第4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或市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1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

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7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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