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企改〔2008〕36号)
各省管企业: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国资委第1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省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集团公司管控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大、人员多、管理链条长与提高管理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成为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集团公司管控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防范集团公司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管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省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确定发展壮大一批省管企业。目前在省管一级企业中,有20户企业采取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随着集团公司形式内容的变化,省管企业对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不断变革,尤其是在集团公司战略管控、人力资源管控、文化管控、投资管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无论是主观认识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省管企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和推进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体系建设成为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加强集团公司管控是层层落实出资人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集团公司管控是整个国有资产监管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国有资产出资人通过出资人代表在集团公司履行职责,实施对集团公司的监管,集团公司则通过对其权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对所属企业的监管,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集团公司既是出资人监管的对象,也是代表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主体。因此,必须通过层层建立出资人制度,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