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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为确保产业集聚发展,民科基地各地块主导产业用地面积要控制在65%以上,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其它项目,以及符合本基地产业选择原则的项目也可以入驻,但用地面积要控制在35%以下。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十三条 民科基地入园条件应分为三类:一是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二是孵化器项目的入驻条件;三是标准厂房项目的入驻条件。其中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入驻条件另行制定,本章主要设置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本章所设置的入园条件是民科基地工业项目入驻的最低条件,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产业提升需要将相应条件提高,但不得低于本章所设置的条件或与相关条款冲突。
  第十四条 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条件才有资格参加民科基地工业用地招拍挂。
  (一)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民科基地规划环评的要求;
  (二)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并符合民科基地的产业选择导向;
  (三)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应大于15亩(含),投资强度(本规定指扣除土地款后的单位面积投资)依照所在行业应符合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要求(见附表1),但不能低于150万/亩;由于产业类别和建设时序不同,核心区以外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核心区内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750万元(含)以上;
  (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25万美元(含)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150万元(含)以上;
  (五)对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转产项目,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企业年研发投入(R&D)需占当年销售总额的2%以上(含)。
  第十五条 初创企业用地要从严把关,在符合第十四条前四款要求的基础上,应主要选择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初创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企业具有其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退二提二”企业可以单独供地或入驻标准厂房,入园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第十四条前两款的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退二提二”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以下三类项目可以依次考虑优先入园:
  (一)列入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类相关计划的科技型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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