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府〔2008〕58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3月18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149号文批复,批准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用于工业开发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委会连湖、联丰一、二、三、四、五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总面积20.7832公顷,其中:农用地20.1832公顷、未利用地0.60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水田
| 1.20
| 46.8
| 2.55
|
旱地
| 4.00
| 46.8
| 2.55
|
园地
| 0.80
| 33.0
|
|
林地
| 14.1832
| 13.2
|
|
未利用地
| 0.60
| 13.2
|
|
合计
| 20.78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