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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府〔2008〕58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3月18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149号文批复,批准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200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用于工业开发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委会连湖、联丰一、二、三、四、五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总面积20.7832公顷,其中:农用地20.1832公顷、未利用地0.600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

1.20

46.8

2.55

旱地

4.00

46.8

2.55

园地

0.80

33.0

林地

14.1832

13.2

未利用地

0.60

13.2

合计

20.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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