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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8〕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的意见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更好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体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研究制订两小时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文中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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