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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随配偶生活申请入户,可按以下不同情况申请办理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手续:
  1、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在农村、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2、属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配偶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未要求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
  (二)因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被投靠人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受父母原户口所在地身边有子女的限制。
  (三)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在其近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婴儿出生入户,可自愿随父随母入户(一方为“空挂户”的,必须随有固定住所的一方入户)
  三、农民工进城务工入户
  在我市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外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四)参加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县(市、区)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四、投资入户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数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办公益事业数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亲属(3名以内)落户(各地根据实情可适当调低投资捐赠数额);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捐办公益事业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申请在市区入户的,凭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有关投资手续证明到市公安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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