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8〕84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和中共清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决定》(清发〔2004〕18号)及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文件、规定精神,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建)房入户
(一)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实用房)或合法自建住房,无犯罪记录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1、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商铺、仓库或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2、商品房可以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或是银行按揭的,一次性付款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入户;银行按揭的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银行按揭合同办理入户。
3、一套商品房允许所有者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落户,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入户。房屋所有者子女均已婚的只可选定其中一户随其落户。
4、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后,应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新业主方可办理户口迁入;属合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入户。
5、在申请购房入户前出生的小孩需在父母原户籍地入户后方可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二)办理购(建)房入户申请除户口审批规定必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产权证》; 属银行按揭的,凭银行按揭合同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户口迁移审批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夫妻、父母及子女的投靠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