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凡到市经济开发区开展检查工作的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商定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原则上实行集中开展定期执法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职权变相向企业提供强制服务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9、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督导机构。负责督导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10、成立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政策咨询、解释机构,负责对投资者宣传、解释优惠政策。
(四)明确经济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明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涉及工程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2、明确管理权限。在市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内外资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在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每月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统计报表。
3、明确规划权限。市经济开发区内各工业园区的小区规划,在不违反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提出经专家论证的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
4、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个开发区的协调服务等工作。区内的生活配套服务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引资建设生活配套设施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5、市经济开发区内公共部分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属园区和企业范围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园区和企业负责。
6、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市经济开发区内通往各工业小区边的供电、供水设施,根据企业的建设速度和实际需要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出资建设;各工业园小区内的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7、各工业园区边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等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园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邮政、电信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内。
对市经济开发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使)用单位要按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减半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五)有效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对2007年12月31日前兴办和投产并享受清发〔2005〕4号文优惠政策不足五年的企业,可连同本《政策》一起计算享受优惠至满五年。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经省确认的产业转移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各类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收费方面。
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
(二)用地方面。
对产业转移园建设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按省的有关规定,对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园的用地指标由省给予支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合理和节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鼓励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严格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园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切实用好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扶持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调整配套道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向省申报支持政策。加快进入产业转移园道路建设和改造。电力部门要加快骨干电网及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优先安排通往产业转移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四)环境保护方面。
产业转移园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完善产业链,集中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和环境污染治理,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产业转移园及入园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环保设施要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产业转移园建设同步推进。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和安全标准,促进产业转移园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民族工业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对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各类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用电方面。
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的电价标准执行:
民族工业园(连州片)。一是丰水期(4-9月):①1-10千伏:峰期价0.4957元/千瓦时,谷期价0.2767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峰期价0.4847元/千瓦时,谷期价0.2717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价0.4737元/千瓦时,谷期价0.2657元/千瓦时。二是枯水期(1-3月、10-12月):①1-10千伏:峰期价0.6277元/千瓦时,谷期价0.3427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峰期价0.6137元/千瓦时,谷期价0.3357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价0.5997元/千瓦时,谷期价0.3287元/千瓦时。
民族工业园(连南片)。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市经济开发区的电价标准执行。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用水方面。
工业用水按园区属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的85%收取。
(三)用地方面。
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用最低价标准,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四)用工方面。
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530元。
(五)所得税方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华侨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华侨工业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对海外华侨华人、归难侨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各类优惠政策。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以市、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名义聘请或委托的各类引资顾问,以及民间招商引资顾问公司。
2、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3、社会引资者: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二)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在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三)奖励措施。
1、对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和社会引资者的奖励。
鼓励引进外资(清远市以外的非政策性资金)在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县)投资兴办非国家限制性的污染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按如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当年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出口型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当年计算,下同)的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下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鼓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同一引进外资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政府或投资者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照章纳税。引资者从政府或投资者两者选其一领取奖金,不得重复累奖。
2、对我市公务人员的奖励。
公务人员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记功和奖励,但不得接受投资者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1)引进外资投入高新技术等行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50万美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