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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15日 清发〔2008〕19号)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即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济开发区)、清远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五个工业园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的企业(项目)。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用电方面。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北部山区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824元/千瓦时;低谷段0.2996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平段0.55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666元/千瓦时,低谷段0.2946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508元/千瓦时,低谷段0.2896元/千瓦时。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2、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经济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3)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
  3、收费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3)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4、财税扶持方面。
  (1)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凡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将奖励金划拨给相关县(区)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土地使用方面。
  (1) 工业用地在出让前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投资者在服从市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使用土地,并在法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业园区,可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3)允许投资者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
  (4)鼓励工业园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园区或企业利润分红,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
  (5)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存量或闲置的土地。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受让的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的,视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一年但未达到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的20%征收闲置费用。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的,重新安排使用。
  (6)园区内已出让取得的土地,投资者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实需要改变用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回,并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市政府有关文件分配。
  (7)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土地资源统筹协调管理,新增工业用地指标重点向市经济开发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倾斜,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8)集约节约用地,加快产业集聚。围绕产业集聚、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科学供应土地。建立引进项目的评价审核机制,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土地供应向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高端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向规模大、税收多,能耗低、用地少、无污染的新型工业企业倾斜;向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形成配套产业集群(包括原有企业扩建)倾斜。
  6、员工工资和社保方面。
  (1)员工工资。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当地公布标准执行;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4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社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由社保部门制定)。
  7、户籍方面。
  (1)凡持有清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2)凡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三)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四个方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达到服务内容“全”、工作节奏“快”、办事程序“减”、承诺实现“短”、服务质量“高”,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4、设立投诉电话。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外经贸局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63-3372316;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诉电话:0763-3378058;市外经贸局投诉电话:0763-3364054)。
  5、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从快从简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6、优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经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先进行预审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由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产之前必须报请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7、加强治安管理。市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县(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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