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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3)对通过GAP认证的中药材种植基地,种植面积500-1000亩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报和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条款执行。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要求申报,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由市委、市政府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每制订一个农业标准(包括县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实施的,由市委、市政府对标准制定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0.5万元(县级地方标准)、1万元(市级标准)、3万元(省级标准)、5万元(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年终上报数,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核查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完成市下达农村沼气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2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牌匾。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申报(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市委农办、市外经贸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对超过上一年(上一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额计算,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1000万美元计算)的部分,由市委、市政府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7.5%以上,且出口额在700万美元(含7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授予“农产品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4)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3万元,并授予“农产品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5)对新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和进出口经营企业,新登记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的申报认定和奖励。
  1、申报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进行申报,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县(市、区)、镇、大户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对畜禽生产大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县”牌匾。
  (2)对畜禽生产大镇,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镇”牌匾。
  (3)对畜禽生产大户,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户”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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