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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3、奖励突出贡献者。
  市财政每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中安排50万元,奖励经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企业从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和企业统计汇总中择优选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经年度检查验收,对被评为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奖励3000元,并授予“实施‘一乡一品’议案先进单位”牌匾。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由各县(市、区)根据认定标准向市推荐,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核定后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被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奖励3000元,并授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牌匾。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认定标准要求向市农业局推荐出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不同类型项目、专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行政村,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择优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被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牌匾。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组织审核择优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经认定的种粮大户、种果大户、种菜大户、中药材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机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由市委、市政府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牌匾。
  (七)各类农产品认证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要求申报,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
  ①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农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采用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获得绿色食品A级认证的农产品,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其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AA级认证的农产品,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其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农产品国际认证的奖励:对在我市建有相应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并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境外环保认证、境外有机食品认证等国际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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