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的认定标准。
1、畜禽生产大县(市、区):年出栏肉猪100万头或全县(市、区)人均出栏肉猪1.5头以上、出栏家禽1500万只或全县(市、区)人均出栏家禽30只(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以上的县(市、区);
2、畜禽生产大镇:年出栏肉猪5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万只(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以上的乡镇;
3、畜禽生产大户:对年出栏肉猪5000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万只以上的养殖专业大户和企业(龙头企业只按自建基地的出栏量计算)。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奖励项目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以每个项目为单位,每年的年终统一由引资公司或引资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期限以次年1月31日截止。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五份。
(2)该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产后第一年上缴税收额的证明(由税务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额的证明(由海关提供)。
(5)企业对引资人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谁引进的)。
2、审核。接到申报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引进的项目,分别会同市及县(市、区)委农办、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共同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
3、奖励。设立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在市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在市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以每个项目计算奖励。引资公司或引资人引进农业种养项目,该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其中连山、连南7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从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不足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1、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是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市、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属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县(市、区)农业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企业每一贷款银行(信用社)出具意见或由贷款额最大的金融机构综合各贷款银行(信用社)的意见进行认定后,再出具综合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相关质量认证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认定标准,且4项考核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