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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的农户或个体企业。
  2、认定标准。
  (1)种粮大户。年播种面积100亩(其中连山、连南70亩)以上。
  (2)种果大户。年承包面积300亩(其中连山、连南150亩)以上。
  (3)种菜大户。蔬菜年种植面积100亩(其中连山、连南70亩)以上。
  (4)中药材种植大户。在我市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和栽培生产基地,连片200亩以上。
  (5)养殖大户。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年出栏生猪3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500头)以上或出栏家禽5万只(其中连山、连南3.5万只)以上。
  (6)农机专业大户。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专业大户,家庭经济来源以开展农机作业有偿服务为主;拥有农机3台(套)以上,农机原价值达15万元以上,在本市区域内年机械化作业能力达1000亩以上;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从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示范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7)营销大户。对从事季节性农产品收购销售,对当地农产品流通起主要作用,并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年组织销售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营销大户。
  (七)通过各项农产品认证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农产品生产企业。
  2、认定标准。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我市建有相应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并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境外环保认证、境外有机食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以证书为准。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有关农业企事业单位。
  2、认定标准。除市有关文件规定外,由省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评定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纳入市政府奖励之列,以获奖证书为准。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农业标准制定单位(个人)。
  2、认定标准:
  (1)建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通过验收(以有关单位文件为准)。
  (2)制订农业标准(包括县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实施(以有关单位文件为准)。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县(市、区)。
  2、认定标准。按时按质完成市下达农村沼气年度建设任务。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从事农产品出口的企业。
  2、认定标准。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1)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并超过上一年的部分。
  (2)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7.5%以上,出口额在700万美元(含70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
  (5)新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和进出口经营企业,新登记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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