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2亿元(其中连山、连南1.5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1000户(其中连山、连南7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200户(其中连山、连南15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其中连山、连南6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其中连山、连南7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3)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企业负债率在60%以下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4)农产品生产、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600亩(其中连山、连南400亩)、林业企业2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上计15分,低于600亩(其中连山、连南低于400亩),林业企业低于2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低于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下的计0分。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局及相关项目实施乡镇。
2、认定标准。
(1)根据《印发清远市开展市级“一乡一品”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01〕16号)要求,项目乡镇能够“抓住一个优势资源品种,配套推广一套先进技术,建立一个集约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基地,开发一种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逐步形成具有特点和规模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参与乡镇经济作物(或养殖)面积每年增加20%,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2)县(市、区)和项目乡镇相应的配套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专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认定标准。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有会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己运行两年以上时间,有较规范的做法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员10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合法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具有组织机构和组织章程,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机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专业户15户以上,示范带动能力强,在本区域内年机械化作业面积达5000亩(其中连山、连南3000亩)以上;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本区域内农机化作业水平的贡献率较大。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全市1021个行政村。
2、认定标准。专业村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农民人均年收入20%以上,全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同一生产项目,该生产项目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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