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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4、建立规范检查工作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到农业龙头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凡到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检查的,要经当地政府批准。
  5、加强治安管理。农业龙头企业所处的县(市、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警卫服务。
  二、设立有关奖励项目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调动各方积极性,将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
  (二)国家、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年度奖。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年度奖。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年度奖。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年度奖。
  (七)通过各项农产品认证奖。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
  (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认定标准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社会各界人士。
  2、认定标准。当年引进农业种养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其中连山、连南7000万元)以上的,且所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1、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或流通(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性质的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其中连山、连南达到1.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拖欠税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企业有盈利。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中连山、连南7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其中连山、连南600元以上)。
  (6)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600亩(其中连山、连南400亩)以上;林业企业2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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