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需租赁国有土地10年以上的,土地租金可给予更大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承租者如需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受让。
3、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新办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4、开发荒山、滩水、残次林地的,土地租金从优。经批准,土地租用期限可放宽至50年。
(四)规费优惠。
1、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或低收费。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各项收费一律以最低标准的50%计收。
2、用水方面。对农业龙头企业免收水资源费。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水价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立方米。用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当地县级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抽取地下水,免收水资源费。
3、用电方面。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生活、基建用电按各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外,免收一切附加费。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扩大生产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
5、在清远市内农业龙头企业工作并持有本市〔含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需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暂住证实行一年一证,并可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6、对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劳动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扶持。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年出栏量万头以上、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允许其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并给予其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3、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4、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向省申领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对以腌、卤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其食用盐列入计划安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六)优质服务。
1、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
2、简化工程报建手续。(1)环境影响评估等不作为审批前置环节。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服务单位,严禁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和垄断服务。(2)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公司,涉及工程招投标的,除国有或国有控股外,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3、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办事程序要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有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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