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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1、凡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办农业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新办企业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对原有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以上,且从2009年起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以2008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其中连山、连南以70万元为基数),当年入库扣除基数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奖励50%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出口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产品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2、对农业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5、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用地政策。
  1、建立和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互换、入股,促进土地逐步向产业化经营实体集中;土地发包单位对丢荒弃荒2年以上的耕地可收回重新发包;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对土地进行连片开发的,在保护农民承包权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可以与农户建立承包或互换土地的流转机制;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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