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0日 清发〔2008〕20号)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一)资金扶持。
1、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下同)的发展。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并逐年加大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其中,从2008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畜禽、水产品繁育体系建设及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扶持水产养殖基地的建设。对按标准建成水深2米以上,连片2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经县级以上农业和财政部门验收后,由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市每亩补助200元,各县(市、区)、镇参照市的标准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按标准化进行整治且面积连片50亩以上的鱼塘可享受此政策的扶持。
3、扶持畜牧水产繁育体系建设。对年饲养二元杂母猪600头以上、年产三元杂仔猪1万只以上,年产清远鸡、阳山鸡苗150万只以上,年产清远乌鬃鹅种苗6万只以上,并已领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和水面面积100亩以上、年孵化鱼苗20亿尾以上,并已领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鱼苗繁育场,市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并在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4、扶持外向型农业出口基地建设。(1)对通过出口注册登记(备案)的食品原料(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政府一次性扶持资金6万元。(2)出口企业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均可获得补贴,根据外贸多元化战略,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考察项目,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为50%,补贴内容包括展位费、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往返飞机票和火车票)和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银行和农信社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随用随贷,常收常放。
6、积极支持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必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原有的经费一定5年不变,可逐年拨付,也可作为企业启动资金一次拨付;农业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两年内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其开展各项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允许不上交,全额归单位使用。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其原有的干部职工也一并转制,并参照国企改革的政策,改变其原有身份。
(二)财税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