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通高中(含省示范高中)录取的体育特长生,按照统招生标准收费。我市将根据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制订的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体育特长生成绩专项评定办法,将体育特长生考入高等体育院校或高校体育系、运动系情况纳入到所在高中学校高考评价之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问题
(一)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和培养3-5年规划,并制定分年度具体招生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要积极做好项目对口衔接,保证每所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数量和质量;对特殊项目(如网球、击剑、摔跤、射击、游泳、武术、体操、技巧、柔道等)优秀人才,如所在县区各级各类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没有该项目,在经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可按项目对口原则跨县区录取。
(三)体育特长生体育专业测试的项目和标准,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招生学校共同拟定并组织测试和录取等工作。
(四)跨县区录取的体育特长生,享受与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学校要与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及家长签定参加训练、比赛的协议,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如违反协议,按协议规定处理,但不得开除。
三、积极创造条件,为“市队校办”奠定基础
(一)逐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全市范围内招收优秀体育特长生,力争3-5年内将同一项目优秀体育特长生相对集中到1-2所学校,为“市队校办”奠定基础,形成学校体育项目品牌。
(二)学校对体育特长生要采取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办法,健全体育特长生管理、监督、处罚措施,保障体育特长生顺利完成学业。要严格按照与体育特长生签订体育训练的协议,根据各项目运动训练的规律,合理安排运动训练和文化课学习时间,保证学习和训练质量,处理好学校德育活动、教学活动与运动训练的关系,防止“轻体重文”现象出现。要将运动训练、竞赛和输送运动员的成绩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综合评估范畴。
(三)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办运动队。经批准成立运动队的学校,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组队经费、参赛补贴和有关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