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体育局关于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基〔2008〕54号)
各县区教育局(教体局)、体育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
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皖发〔2003〕8号)和全省“体教结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体教结合工作,现就我市中小学体育特长生招生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中阶段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问题
(一)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以该校特色项目和传统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学校统招生总数的3-5%,集体项目招生计划不少于10人。省、市示范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原则上参照上述政策执行。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招生班额不低于30人。
(二)省示范高中体育特长生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基本条件为达到当年市或县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非省示范高中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以及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初中毕业学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基本条件为达到当年市或县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的80%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特别优秀体育苗子经测试可适当降低条件照顾录取。职业高中(中专)类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的录取条件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由市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招生学校共同拟定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传统项目学校、省示范高中体育特长生的体育专业测试项目和标准,同时在市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招生学校组织测试。普通高中体育特色班专业测试不再单独组织,考生成绩达到初中毕业学业体育考试总分80%及以上的,可认定为专业测试合格。体育特长生或体育特色班可提前单独录取,招生学校要与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及家长签定参加训练、比赛的协议,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违反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