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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桂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五)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

  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必备条件。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扩、改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坚决依法停建、停产,并停止审批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新建项目;严格控制超排污总量的地区和企业新增污染源,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或延期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监控监管,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按国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稳定达标。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运用价格、收费、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企业积极减排。加强排污收费稽查,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提高电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不予出具上市融资的环保核查证明,银行不予发放贷款。

  (七)建立污染减排调度和通报制度

  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污染源减排档案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台帐,对减排项目减排量及时核定、建档,做到污染减排“一厂一册”,并将材料上报环保部门。市、县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污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定期督查、调度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运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情况,建立污染物排放量台帐、减排重点项目台帐。按照自治区环保局要求,建立总量控制数据库,及时跟踪、调度和汇总各县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市实行通报。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指标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程序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于2009年1月底前将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减排工作情况和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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