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县、区政府节能减排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污染物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
各县、区要将减排指标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体系,并把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区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将定期公布各县、区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原则,加大调控力度。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快速增长;加快重污染行业的关停和落后产能淘汰的力度。对上级指定的关停项目,县、区政府下达取缔关闭文件,制定分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经贸局或中小企业局确定关停时间,并做好督促检查,供水供电部门落实生产停水断电,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四)着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实施
年内要开工建设、建成投运一批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推进燃煤电厂、建材、造纸等行业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食品、造纸等行业废水治理及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通过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投资减排工程项目。加大政府对总量减排的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市财政将安排2000万元,财政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区,至少安排200万元,其他县、区至少安排100万元。尚未按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年内要加快工业园区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进度。加大减排工程项目实施的督促和检查,对逾期未能完成治理、达不到减排目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产限排、停产治理或关闭。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督促重点企业减排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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