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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和逐步取消地方教材。2008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选用的地方教材,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省选用的2008年春季地方教材经费。从2008年秋季将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255元/生·年,农村初中37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享受西部政策的长丰县,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测算按中央和地方8∶2测算,其余县〔区〕按照6∶4测算)。

  第七条 完善城市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城市免杂费的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所需经费仍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不低于3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45元/生·年,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标准。具体标准为400元/平方米,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九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少数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就读的,以及城区“农村”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属地同等政策,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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