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8〕30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教计〔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教计〔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调整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 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具体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农村学校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按1:1分担。城市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各县(区)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