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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危房改造的申请审批

  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困难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自然村)进行张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再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属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区民政局会同县、区残联审查确定。

  六、危房改造的时间要求

  每年的危房改造工作要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

  七、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一)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残疾人户每户补助5000-8000元。

  (二)军烈属、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5000元。

  八、危房改造的资金筹措

  (一)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市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不含各城区)。县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各城区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4000元。

  (三)动员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

  (四)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帮助建房。

  (五)建房户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

  九、几点要求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各司其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督促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设、国土部门负责搞好房屋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扶贫、林业部门负责落实沼气池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厕所的改造工作。残联负责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和争取上级残联部门项目资金的支持。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建房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全力支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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