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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扩源节支,增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廉租住房资金。

  三、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中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二)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及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民政部门职责

  (一)尽快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

  (二)配合建设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家庭申请、公示、轮候、退出等程序性规定。

  (三)协助建设部门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五、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工作,确保省政府计划内项目的国家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到位。

  (二)督促落实各级发改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审查、申报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财政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

  七、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审计监督。

  八、国土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在用地规划布局时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九、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状况的收集、整理和变更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保障家庭的就业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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