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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吉保房〔2008〕2号)


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现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协调会。

  (四)做好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地保障性住房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编制工作简报。

  (五)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保障性住房考评工作,制定相应标准和评选办法,汇总初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六)负责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七)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的基础档案。

  (八)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家庭申请、公示、轮候、退出等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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