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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当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或区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或区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县或区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五)经审查,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或区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候选人,由设区市、县市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核准登记,参加轮侯,并向社会公开轮侯顺序。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或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出现异议时,县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按照申请人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其中,在财政出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九条 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权重,可按照40%、40%、20%计算。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为五个档次,每档次权重差距20%。

  根据前款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初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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