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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保房〔2008〕3号)


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机制,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居住。

  (二)具有城镇常驻户口二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四)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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