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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第三批治理范围为(二○○八年年底前):市内余下的所有乱埋散葬坟墓。

  四、治理方式

  (一)迁移。以下范围内的坟墓,无条件迁移到公墓内安葬:

  1.各公园范围内的坟墓;

  2.城区通往各旅游景区(点)道路两侧15米以内的坟墓;

  3.城区居民小区内的坟墓;

  4.靖江王陵的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名人墓周围25米以内乱埋散葬的坟墓;

  5.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

  (二)就地改造和管理。对历史以来形成的挂子山、对门岭、牯牛山、铜鼓岭等四处老坟场的现有坟墓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一定要求予以改造,绿化美化,由民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改造管理机构,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严禁葬新坟。

  (三)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对于该迁移但在规定时限内未迁移或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坟墓一律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由民政、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施工,确保绿化美化效果。

  五、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城区人民政府是此次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总结交流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舆论导向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引导市民主动参加治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同时配合城区政府治理工作,开展各项普法活动。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治理工作的方案,加强检查监督,做好治理前期准备工作,为坟主提供多种形式的殡葬服务,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做好治理工作的总结和经验推广。规划和土地部门要严格殡葬用地审批手续,禁止私修、乱建坟墓,严禁占用耕地建墓,对非法占用土地建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地貌。园林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区内园林绿化和石山绿化的管理。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治理后的原乱埋散葬区域进行绿化美化的规划和指导。市容部门要在综合执法方面发挥协调、督查作用。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安排警力维护治理工作秩序,对抗拒执法、严重扰乱治理工作秩序的,要依法惩处。文化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文物、重要古迹的保护。工商部门要配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为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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