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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治理市区乱埋散葬的意见
(市政〔2006〕35号)


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开展清理乱埋散葬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特别是水塔山、骝马山等景区经过“清坟还绿”后恢复了青山绿水。但是,市区的乱埋散葬现象依然严重,共涉占地近1.03万亩,乱埋散葬坟墓5.97万座,治理乱埋散葬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治理目的

  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治理活动,确保二○○八年底前,我市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生活工作区、旅游风景区、园林绿地、山林实现无坟化,使市区乱埋散葬现象得到彻底根治,恢复青山绿水原貌,造福于民。同时,探索形成新的管理体制,加快我市殡葬改革进程,促进“厚养薄葬,文明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形成。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治理工作按行政区划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二)迁(平)坟还绿的原则。坟墓迁移至公墓的,原葬坟处要填坑植树;就地深埋的,不留坟头,并植草种树;就地改造和管理的,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绿化美化。

  (三)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发出治理乱埋散葬工作的通告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宣传贯彻到群众中去;治理前和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忌简单粗暴。

  (四)兼顾历史、丧俗的原则。对历史形成的老坟场主要是进行改造、绿化美化与统一管理。在平坟过程中,采取“挖上不挖下”的办法,不能随意挖动下面的棺木、金坛、骨灰盆;不能损坏主碑,将主碑拆除后在原坟上面挖坑放置好并用泥土掩埋,与地面相平,不留坟头。

  三、治理范围与步骤

  第一批治理范围为(二○○六年年底前):各大公园内的坟墓。羊角山小区和象山区安新雁群小区旁的坟墓,尧山景区内乱埋散葬的坟墓(受法律保护的靖江王墓群和名人墓除外)。

  第二批治理范围为(二○○七年年底前):芦笛公园、西山公园等主要景区沿线乱埋散葬的坟墓,南郊对门岭、北门铜鼓岭、城西牯牛山等老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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