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上报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的通知
(吉保房办[2008]31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请会同本地发改部门,于7月31日前,将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上报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确保明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落实。
具体申报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下发的《关于请编报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设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681号)精神和年初开展的2008年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在上报投资建设计划的同时,请各地再次确认已上报的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要求计划中包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填报标准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40%、50%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