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或者纳入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结的;

  (七)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漫不经心,精神萎靡不振或上班时间打牌、聊天等致使工作受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按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给予效能告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同一年内受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第二年又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

  单位有1人受到降职、辞退处理或3人以上受到效能责任追究其过错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提请党委、政府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

  重大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八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