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或者纳入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结的;
(七)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漫不经心,精神萎靡不振或上班时间打牌、聊天等致使工作受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涉及组织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按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给予效能告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评先;同一年内受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第二年又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
单位有1人受到降职、辞退处理或3人以上受到效能责任追究其过错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提请党委、政府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
重大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八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