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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程序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妨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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