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程序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妨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