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地执行;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八)是否有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旅游和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行为。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设置、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建立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县(区)监察局;市属、县(区)属各部门应相应设置行政效能投诉机构。

  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市、县(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机构,下同)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确定监察事项。监察事项的立项应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监察结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对重要监察事项的监察情况,处理结果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对象和内容;

  (三)方法、步骤和措施;

  (四)人员组成;

  (五)时间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重要事项应当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