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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建立制度规范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财政、法制、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建立相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快速联动机制,为经济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一)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级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的任务目标、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要实行问责;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落实市直机关目标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五)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六)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和经济环境建设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征收、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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