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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九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二)取得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限购一套。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申请人按抽签办法确定购房资格和顺序,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申请人连续三年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有优先购房权,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按照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的额度、个人出资额度确定。政府所占产权部分免收租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按每年2%扣除折旧费后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政府产权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相应收益,按交易申报价格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相应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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