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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组织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职能分工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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