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保房字〔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0%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八条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和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