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院救助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住院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街道、乡(镇)张榜公布。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十)日常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填写《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十一)二次和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中特殊急重病人住院治疗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前救助,事后进行公示。
(十二)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县(市、区)民政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与转诊医院结算,救助费用与首诊医院结算。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一周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
(十三)慈善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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