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要用于住院救助。各地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参照农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住院救助。实行即时救助。对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在3000元-5000元之间确定。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标准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标准由各地视救助资金情况自行确定,年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六)日常救助。实行年定额救助。对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00元-300元限额的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救助对象每次使用救助卡(券)的同时应支付少量自付费用,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七)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对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最高限额在住院封顶线40%以内确定。
(八)慈善救助。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各地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以上各项救助方式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指导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资金情况对救助标准适时做出调整。日常救助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启动。
四、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